关于补考的规定

热度141票  浏览113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09年11月18日 16:39
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可以在两年内补考,每次补考科目数不限,但在一年之内同一科目补考次数不得超过1次。
 连续3个月内同一科目只能报考一次。
申请补考者应根据考试公告通知的时间在相关考点办理报名手续,并交纳补考费用。
考评科目成绩为不合格者,至少半年后才可申请重新评估,重新交纳考评费用。
 所有考试/考评科目的补考费用,与考试费和考评费收取标准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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